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對違規(guī)選人用人問題,黨委(黨組)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領導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
(一)民主集中制執(zhí)行不到位,黨委(黨組)領導把關作用發(fā)揮不力,出現重大用人失察失誤,產生惡劣影響的;
?。ǘ┯萌藢虺霈F偏差,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重,干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ㄈ┞鋵嵵黧w責任不到位,對選人用人問題和干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和執(zhí)行組織人事紀律不力,導致選人用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多發(fā),造成惡劣影響的;
?。ㄎ澹┢渌麘斪肪康氖毷ж熐樾?。
第三十六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紀律要求選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對所屬地方、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導致問題突出的;
?。ㄋ模Ψ从尘€索具體、有可查性的選人用人問題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作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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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ㄒ唬┎蝗鐚嵒貜蛿M任人選廉潔自律情況并提出結論性意見的;
?。ǘκ盏降姆从硵M任人選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不按照規(guī)定調查核實,或者對相關違紀違法問題不按照規(guī)定調查處理的;
?。ㄈ┎话凑找?guī)定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八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干部考察組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ㄒ唬┎话凑找?guī)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考察的;
(二)考察嚴重失真失實,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ㄈ┎徽J真審核干部人事檔案信息,或者對反映考察對象的舉報不如實報告,以及不按照規(guī)定對問題進行了解核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渌麘斪肪康氖毷ж熐樾?。
第三十九條 黨委(黨組)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情節(jié)嚴重、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四十條 領導干部和有關責任人員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或者誡勉處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制提拔使用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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