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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問責原則中,新增“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在分清責任條款中,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把自己擺進去,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干部推卸責任……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針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查偏差堵漏洞,進一步明確了分清責任的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
“在修訂工作中,我們有兩條很重要的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精準問責,分清責任、規(guī)范程序,增強問責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二是強化責任擔當,防止向下推責,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參加此次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法規(guī)室有關負責同志介紹。
2016年7月印發(fā)的《問責條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tài),發(fā)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xiàn)了問責不力,以及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
比如,華東某市在黨建工作督導中,發(fā)現(xiàn)該市相關部門存在落實基層黨建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但僅對黨委(黨組)進行了通報批評,相關責任人無一人受到問責處理。問責本是督促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加壓器”,由于以集體責任代替領導干部個人責任,卻成了一些領導干部減免責任的“減壓閥”。
又如,東北某市在開展畜牧業(yè)專項疫情防控工作中,對工作不力的40多人進行了問責,然而,其中90%為鄉(xiāng)鎮(zhèn)以下工作人員,20多人為村級防疫人員。問責時找“軟柿子”捏,對副職、下級問責多,對主官、上級問責少,找“背鍋人”易,找負責人難。
2016年《問責條例》規(guī)定,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然而,實踐中,一些地方避重就輕,出現(xiàn)問責領導干部虛晃一槍,問責下級代替上級、問責一般干部代替領導干部等情況。這些表面上看是對責任界限“傻傻分不清楚”,實質上是“揣著明白裝糊涂”,對這些搞變通的做法,需要從指導原則、具體操作指南等方面加以規(guī)定,予以杜絕。
對此,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在第三條問責原則中新增“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的同時,還在第五條對問責對象進一步作出明確界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此外,在第六條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強調(diào)“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干部推卸責任。
問責必須抓住“關鍵少數(shù)”,才能督促其真正把責任扛起來。這些規(guī)定,既明確“該問誰的責任”,又避免“問了不該問的責任”;既不讓問責對領導干部虛晃一槍,避免靶心偏離、問責不力,更不讓基層普通干部“背鍋”,損害問責工作的公信力。
此外,第六條第一款對于黨組織領導班子、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的責任作了進一步劃分,強調(diào)“在職責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這就突出了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做到不枉不縱。
“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堅持區(qū)別情況、分類處理,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該問到什么程度就問到什么程度,該采取什么問責方式就采取什么問責方式,做到嚴肅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作用。”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法規(guī)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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