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國實行的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決定了人民當家作主,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體決定政體,政體必須適應國體。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有始終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才能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從根本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體現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新中國成立后,中國人民有史以來第一次運用手中權利選舉自己的政府,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所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這樣一個有5000多年文明史、幾億人口的國家建立起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國政治發(fā)展史乃至世界政治發(fā)展史上都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的偉大創(chuàng)造。黨早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就開始從中國國情出發(fā)探索和實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毛澤東同志明確指出,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決定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所要建立的共和國,既不是“舊形式的、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的”共和國,也不是“蘇聯(lián)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的”共和國,而是由各革命階級聯(lián)合而成的人民民主專政共和國,這是保護人民利益的“人民的國家”。正是在黨領導人民探索建立人民民主專政共和國的偉大實踐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以逐步確立和發(fā)展。新中國成立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開始在全國實施,為獲得解放和自由的億萬中國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提供了有效制度載體和制度保障。在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寫入大會通過的憲法,成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2014年,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chuàng)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fā)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支撐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是我國國家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的基本原則。人民代表大會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jiān)督;通過人大代表聯(lián)絡機制,使國家機關得以同人大代表密切聯(lián)系,人大代表得以同人民群眾密切聯(lián)系。所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保證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實現當家作主,也保證了我國“一府一委兩院”的組織和運行。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擔負著憲法法律賦予的監(jiān)督職責,承載著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尊嚴、權威的神圣使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jiān)督。”要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監(jiān)督制度,確保法律法規(guī)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jiān)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行使。
人大工作事關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運行,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不斷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決定》重申:健全人大組織制度、選舉制度和議事規(guī)則,完善論證、評估、評議、聽證制度。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加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制度的組織邏輯和實踐邏輯充分表明,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支撐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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