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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tài)。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jīng)黨委(黨組)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ǘ﹨⒓訒h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其中,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這是一條剛性規(guī)定,體現(xiàn)了黨的組織原則。一般來說,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應當盡量保證全體成員參加。對不能參加的成員,也應事先或者事后聽取意見。決不能違反最低參會人數(shù)規(guī)定,討論干部任免事項;也不能有意選擇有不同意見的成員不能參會的時機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違反最低參會人數(shù)規(guī)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無效。
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黨委(黨組)討論干部任免的會議,時間安排要充裕,一般一次性提請會議討論決定的干部數(shù)量不宜過多。二是主要領導成員作為會議主持人,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遵守會議程序和規(guī)定,認真聽取每個成員的意見,應當最后表態(tài)。三是每個與會成員都應當對任免事項明確表態(tài),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履行自己的權(quán)利和義務。四是如實記錄討論情況,形成會議紀要,按要求上報有關材料。
在實際工作中,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表決方式。對在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如不影響任職,應當及時提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如影響任職的,應當終止該選拔任用事項,及時在黨委(黨組)會議上作出說明。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一旦作出了決定,就要堅決執(zhí)行。以往討論沒有作出決定需要復議的,或者確屬因為過去了解情況不夠或者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更改決定的事項,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一般應向領導班子成員說明情況,在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復議的情況下,才能正式提請黨委(黨組)會議復議。
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做到全面、真實、準確地介紹人選情況。一是介紹人選情況要逐個進行。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應當一個一個地介紹,每介紹完一個,應當留出時間由參加會議的成員提問。二是介紹人選情況要全面。對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征求意見、德才表現(xiàn)和任免理由等情況,都要如實介紹。三是介紹人選情況要客觀。既要介紹優(yōu)點和長處,也要介紹主要缺點和不足。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未經(jīng)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嚴禁提交會議討論。
表決必須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應到會成員是指黨委(黨組)全體成員,不是指參加本次會議的成員,不能以參加會議成員的半數(shù)同意決定任免干部。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shù)人專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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