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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見義勇為 救助人免責 受益人補償
●現(xiàn)狀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而隨著“扶老人反被訛”等案件帶來的負面效應,“扶不起”“不敢?guī)?rdquo;成了社會痛點,不少人對見義勇為畏首畏尾。民法典設立“好人條款”,以此護航見義勇為,不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案例
近日,在湖南常德火車站,一名男子突發(fā)疾病倒地不醒。兩名路過的女醫(yī)學生對該男子進行心肺復蘇和人工呼吸,直至救護車到來。但很不幸,男子依舊不治身亡。兩位姑娘的救人視頻傳到網(wǎng)絡后,竟有人留言“次日男子家屬把兩名學生告上法庭,原因是兩個女生沒有行醫(yī)資格證,這劇情怎么樣”。后來,男子家屬發(fā)聲:“人走了,但必須要感恩。”對于網(wǎng)絡惡評,家屬也表示“不明真相隨便評論是不道德的行為”。
●法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quán)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quán)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quán)人、侵權(quán)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專家說法
張瑜(上海理彰律師事務所律師)
讓見義勇為者沒有后顧之憂
火車站,兩位女學生緊急救治發(fā)病的陌生人;將6個月的孩子放在地上,一位年輕的媽媽在電梯里對突發(fā)心梗老人進行心肺復蘇;在商場保護同行女伴,腳踹猥褻男的小伙子……近日,媒體報道的這些行為,讓人不由自主感到一股暖流。人和人之間本就相互依存,如何建設而不是破壞這種關系,這是民法典立法的價值導向之一。
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說到見義勇為條款的立法過程,還有一段復雜的過程。
2006年以來,彭宇案“扶老人反被訛”等案件帶來系列負面效應,人們“扶不起”“不敢?guī)?rdquo;,社會風氣讓人沮喪。于是,在民法典的總則部分——民法總則立法時,不少人為了匡正社會風氣,建議立法鼓勵見義勇為。
最初法律草案中保留了“重大過失”條款,規(guī)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rdquo;,為降低救助人風險,又修改為“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rdquo;,但不少人提出,這會讓見義勇為者心存疑慮,無法免除后顧之憂。為了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社會風尚,民法典最終完全刪除“重大過失”條款。這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就成為見義勇為者的“護身符”。
從法條看,見義勇為有三個特征:自愿性、利他性和緊急性。自愿性,就是救助人自愿對他人緊急救助,這區(qū)別于專業(yè)救助行為和職業(yè)行為;利他性,是以救助為目的,為了受助人的利益而緊急救助;緊急性,則是不緊急救助可能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最近湖南永州踹傷猥褻者的男生,其行為是否符合這一特征,可根據(jù)事實進一步分析。
凡屬于見義勇為的行為,即使行為對受助人造成損害,救助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自己受到損害的,有侵權(quán)人的,侵權(quán)人承擔責任;沒有侵權(quán)人,救助人請求的,受助人適當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補償不同于賠償,賠償一般是填平原則,也就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同時,賠償方在法律上有過錯;而補償則是損失的一部分,補償方在法律上沒有過錯,只是基于公平原則適當補償,補償?shù)慕痤~要根據(jù)受害方受損情況和受益方的受益情況等多種因素確定。當然,為了構(gòu)筑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良好風尚,很多地方設立了見義勇為基金,以彌補見義勇為者的損害。
民法典的見義勇為條款最大限度免除了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價值導向鮮明,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會風尚,迸發(fā)越來越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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