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違法事實
張雪波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單位資金,涉嫌貪污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涉嫌私藏彈藥罪。2020年7月,張雪波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雪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增業(yè)務量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88295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8150元;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藏彈藥,情節(jié)嚴重。2020年10月22日,張雪波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私藏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被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0元,其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懺悔錄摘錄
我從一個農村娃,接受組織多年培養(yǎng),成長為一名黨員干部,有穩(wěn)定的工作、美滿的家庭,本應該知足??晌乙驗橐粋€“貪”字,眼里只有利益,把黨紀國法拋到腦后,向服務對象伸手、向公款伸手……最終成為階下囚。我對不起組織、對不起人民、對不起家人,真是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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